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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22年第四十三至五十批及2023年第一至三批二级建造师注册开展核查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3-02-16     |     [      ]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22〕2号)文件精神,加强二级建造师注册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省住建厅要求,对2022年第四十三至五十批及2023年第一至三批公告批准的属地为十堰市的初始、重新注册人员开展核查(人员名单见附件),现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对申请人申请注册时的承诺条款进行核查,主要内容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刑事处罚、质量安全事故、聘用关系等(见附件1)。

二、核查方式

核查实行属地化管理,分为市区(茅箭区、张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县(市、区)。

1.属地为市区(茅箭区、张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市住建局组织核查。以企业为单位,提供本单位注册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附件1核查内容的注册人承诺书及企业自查结果(法人签字盖章)等纸质材料,于2月24日之前提交至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进行审核。对拒不配合核查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核查不合格进行处理。

2.属地为各县(市、区)的,由各县(市、区)住建局组织核查,并按要求于2月27日之前上报核查报告及需撤销注册人员名单(见附件2,加盖公章)至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汇总上报省住建厅直接公告撤销注册。

三、核查处理

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22〕2号)文件精神,对核查为提供虚假承诺,不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鄂建〔2007〕48号)等规定的注册条件的人员,直接公告撤销其注册许可,被撤销注册的人员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因撤销注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和其聘用单位承担。

附件:

1、二级建造师注册核查登记表

2、撤销注册人员名单

3、2022年第43-50批及2023年第1-3批初始注册二级建造师人员名单

4、2022年第43-50批及2023年第1-3批重新注册二级建造师人员名单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16日

(联系人:李英浩,0719-8654095,市住建局1702室)

  附件:  关于对2022年第四十三至五十批及2023年第一至三批二级建造师注册开展核查的通知.docx
  附件:  2022年第43-50批及2023年第1-3批初始注册二级建造师人员名单.xls
  附件:  2022年第43-50批及2023年第1-3批重新注册二级建造师人员名单.xls
  附件:  二建核查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