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1192/2022-35432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十政办电〔2022〕27 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09日 11:01:47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7 月 2 日

十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 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电〔2022〕28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属地责任,落实监管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控增量、消除存量,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依法依规彻查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2022 年 12 月底前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2023 年 12 月底前基本完成安全隐患整治,通过 3 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自建房长效管理体制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各地要排查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乡所有自建房,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及老旧小区、疫情隔离场所、学校医院周边、工厂工地周边、商贸农贸市场周边等区域,突出用于商业娱乐、文化体育、宾馆、酒店、民宿、餐馆、网吧、酒吧、私人影院、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养老和社会福利、宗教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特别是三层以上、涉及 10 人以上聚集的出租经营、违规改建扩建等房屋。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范围,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漏一栋。

2.排查内容。要全面排查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等内容。要重点查清:是否私自改变使用用途功能,是否存在违法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等情形),是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装饰装修,是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等,是否违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确保隐患排查清仓见底。

3.排查方式。要充分运用全国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平台,开展全覆盖、拉网式、起底式排查,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建立排查档案。要按照业主自查、镇村(居)排查、县级复核、市级督导方式,动员各方力量逐栋逐户采集信息、排查安全隐患。排查原则上采用“政府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模式,组织动员本地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参与,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

(二)开展“百日行动” 从 6 月开始,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排查 3 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通过百日攻坚,实现“自建房排查摸底基本完成、重大隐患基本管控到位”两个目标,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各县(市、区)要迅速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详细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取得明显进展。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根据风险程度分类制定整治措施。对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三)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对经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及时组织房屋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经营性自建房,要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产权人(使用人)也可以自行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鉴定。

2.实施分类整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整治主体责任。严守不发生倒房伤人安全责任事故底线,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要突出应急除险与彻底整治相结合,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或鉴定为 D 级危房的建筑,第一时间撤离全部人员,疏散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要“一户一策”“一栋一策”逐一制定整治方案,综合运用管控、工程、法律等措施,该预警的要设置警示标志和警戒线,该封房的坚决封房,该加固的坚决加固,该拆除的依法拆除,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整治处置。

3.实行闭环管理。建立隐患排查、鉴定、整治、验收、销号责任闭环管理工作体系,紧盯排查、鉴定、整治、验收四个关键环节,实施清单化、台账式闭环管理。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建立整治“问题隐患、整改措施及时限、责任主体、验收销号”的“一户一档”台账,确保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市、县城区一般不批准新建自建房。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 3 层,要采用通用图集或专业设计图纸,聘请经过培训的工匠或专业施工队伍施工。3 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统筹城管、社区、物业、村居力量,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发现机制,做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置,确保安全。

3.清查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继续组织开展“两违”(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清查,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曝光。存在违法建设、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故意隐瞒房屋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可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

(五)建立长效机制

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明确和强化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坚决杜绝鉴定检测报告造假行为,确保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各地要探索研究房屋定期体检和质量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具体工作。各地要参照成立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实行市、县、乡(街道)、村(社区)联动推进机制。各地要落实经费、人员、技术等各项保障,确保高质量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压实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的房屋安全主体责任,明确部门行业分工和监管职责,着力消除安全责任盲区,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全覆盖,形成事事明责、层层负责、人人担责的工作体系。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负责本行业所属自建房排查整治,切实担负涉及本行业监管范畴的自建房专项整治责任。各地要畅通自建房安全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群众反映问题,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将专项行动纳入安委会安全生产重点督查事项跟踪督办,不定期抽调市直相关部门组织联合督导检查组,采取“四不两直”抽查暗访、督导检查。定期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专项整治工作履职不力、进展迟缓、推诿扯皮、工作不力、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调度、检查督导,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并报告市委市政府。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强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普及房屋使用安全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认真做好舆情正面宣传引导,正面引导,强化风险预警和线上线下联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风险。加大典型案例通报,以案促改,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 2022 年 6 月底前报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每半月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附件:十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及工作规则


十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及工作规则

一、人员组成

组 长:市长

副组长:分管副市长

成 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为市领导的,第一副职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邵际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须明确一个责任科室,指定一名科级干部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

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有序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及长效机制建立工作。要根据职能职责,将应当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自建房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

(一)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 进部门信息共享,协调各部门共同建立健全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宣传引导工作,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三)市委编办负责理顺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职责分工,推动健全城乡自建房建设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工作。

(四)市发改委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五)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六)市民宗委负责指导用作宗教活动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七)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业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八)市经信局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九)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十)市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

度,指导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法治保障工作。

(十一)市财政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督导县(市、区)保障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经费。 

(十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

(十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做好“建新拆旧”相关工作。

(十四)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十五)市文旅局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十六)市卫健委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十七)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及附属设施自建房安全管理。

(十八)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职责范围内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落实国家及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提条件的有关部署。

(十九)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设清查整治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并指导县市区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用作经营及人员密集场所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三、工作规则

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制度和办公室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在领导小组会议召开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相关部门和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办公室主任主持,研究讨论领导小组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事项,或其他需要研究协调的具体事项,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定,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提出工作建议。按要求报送相关会议材料,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认真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指导行业所属下级单位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