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管理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监管,巩固和提升水污染治理成效,近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十堰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2024年5月26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办法》共七章41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排水审批和管理、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与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办法》明确要求,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排水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意见。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排水设施工程质量。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阳台、露台等应当设置污水管道,纳入污水收集系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进一步强化源头治污和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质量管控。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明确排水户可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政务窗口等方式,向排水行为发生地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按照排水户排水水质的不同、对排水设施影响程度,将我市排水户划分为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规定排放有毒有害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水。从事餐饮、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经营项目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隔渣池等预处理设施。
为进一步明确城镇排水设施运维责任主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办法》明确了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履行职责,中心城区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区两级分别管理,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权属不明的排水设施,以及对产权不明、无物业管理、无受委托单位管理的排水设施,由属地政府排水主管部门负责。
《办法》还明确了禁止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和保护范围,规定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相关单位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确保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