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制度,规范住建行业信用管理行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建筑和房地产市场环境,进一步明确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责任,在充分总结前期市住建局及市房地产服务中心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和参考省住建厅2022年有关信用信息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市住建局出台了《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有利于加强对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促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信用主体诚信守信的意识,营造主体诚信、监管有力、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制定的过程
根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在市住建局及市房地产服务中心过去出台的几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其他地方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工作实际,形成了本办法的初稿。初稿形成后,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专题研讨本办法,并征求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意见,在市住建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充分吸纳合理反馈意见,经多次修改和完善,集体讨论通过,最终形成了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共六章,28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本《办法(试行)》的目的和依据、主体和范围、主体组成、信用信息的名称定义和分类、分级管理职责、基本原则。
第二章规定了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公开,明确了信用信息分类、失信信息认定依据、信息录入分工及程序、记分期限、失信行为的认定及异议处理处理等。
第三章是信用评价,规定了信用分值构成、信用等级规定、等级认定依据、定性评价的例外规定。
第四章是信用信息的应用及修复,明确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超期失信信息处理、信用修复等。
第五章是监督管理,明确了系统使用规定、工作人员的责任、投诉举报规定。
第六章为附则,明确了生效及实施日期,设置了兜底条款。
最后是办法的附件部分,共30个附表,分别设置了建筑市场主体、房地产市场主体、物业企业、污水处理市场主体对应的守信行为记分标准和守信行为记分标准。
四、特点及亮点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我市范围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体信用管理,统一了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及应用的政策标准。2017年以来,我市陆续出台了《十堰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扣分标准》《十堰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扣分标准》《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和注册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十堰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十堰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和信用评价考核办法》等信用管理文件,存在着信用归集管理及应用标准不统一、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建设及政策执行不平衡的问题。2022年,借助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并入市住建局的契机,市住建局整合信息系统资源和各类文件,起草本办法,全面开展建筑市场主体、房地产市场主体、物业企业、污水处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统一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及信用信息应用,进一步规范了对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
二是有利于引导住建行业市场主体依法诚信从业和经营,创新监管手段,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秩序。本办法将住建行业市场主体分为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物业企业、污水处理市场四类,共涉及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位企业、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质量检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污水收集与污水处理企业等15类企业,各级住建部门在日常的监管中及时录入企业的守信行为信息及失信行为信息,并利用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实时汇总和评价企业的行业信用情况,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于行业监管及行政审批中,与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并对社会进行公示,从而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三是将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开展分级分类监管。本《办法》规定我市住建市场主体信用初始记分为80分,分值按照动态累计积分,有守信行为或失信行为记录情形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或扣分。信用积分达到95分以上的为A级(信用优秀),信用积分80分及以上不足95分的为B级(信用良好),信用积分60分及以上不足80分的为C级(信用一般),信用积分不满60分的为D级(信用较差)。住建部门在监督检查、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评比表彰、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等事项中将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分级分类监管。建筑业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评定分离”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