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1081192/2015-0246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4年06月05日 11:41:00
发布机构
十堰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文号

十堰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为规范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维护政府信息资源的安全性、时效性、真实性、准确性与权威性,全面反映住房和城市更新工作信息,更好地履行住房和城市更新工作行政管理职能,切实为广大群众服务,特制定市住新局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制度。

一、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口令管理,禁止非信息员掌握信息发布管理的登录口令,信息采集人员发布信息结束后要及时关闭当前浏览器。

二、组织住新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提高干部职工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三、坚持“三审三校”审核制度。即:拟稿人员负责一级审核和校对,拟稿人员在信息整理、编辑等环节查找信息中是否含有敏感信息,是否含有错字、漏字和人名、地名表述错误,对信息的保密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自查自校;各单位及科室负责人负责二级审核和校对,主要对信息、文稿的规范性、严肃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核和校对;分管领导负责三级审核和校对,主要对信息、文稿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进行再次审查和校对。

四、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发布的最后审查把关,政府信息由分管领导签发后,由网站管理员(操作员)及时上网发布。

五、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循积极、健康、向上的导向,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破坏国家统一;

(3)破坏国家宗教政策,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5)严禁发布有损住新系统形象的信息。

六、接受并配合市保密委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市保密委提供有关保密信息、资料。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堰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五条 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内容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相关科室(单位)提供信息来源;

(二)由局办公室主任提出初审意见;

(三)分管领导签批后由经办人在网站上发布。

第七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 本机关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公开或免于公开”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