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十四五”规划,实现行业减量集约绿色发展决策部署,推动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市住建局经过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廉洁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相关工作,形成了《十堰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草案)》。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截至目前,我市有预拌混凝土企业43家(其中十堰城区15家,郧阳区8家,丹江口市7家,竹山县3家,竹溪县3家,郧西县2家,房县4家,武当山特区1家)。在混凝土行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新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行业发展中产业布局不合理、产能严重过剩、绿色生产不达标、质量安全控制不到位、市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日益突出。为构建责任明确、科学合理的行业监督管理体系,迫切需要制定《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以规范十堰市预拌混凝土行业高质量发展,体现出行业管理的科学性、前瞻性。
二、立法依据及主要内容
(一)起草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十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鄂建设规〔2018〕1号) 《关于推动预拌混凝土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建文〔2022〕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厅字〔2020〕299号) 《关于强化监督管理 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鄂建设规〔2022〕2号)《湖北省建设厅、公安厅、交通厅、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鄂建〔2005〕74号)《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鄂建设规〔2023〕1号)《关于推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防止扬尘污染的通知》(鄂建文〔2015〕64号)。
3.行业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2014行业技术规范标准)、《预拌混凝土标准化生产管理规程》(DB42T1948-2023湖北省地方标准)。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5章、24条,分总则;规划、建设、生产;运输和使用;法律责任;附则。
1.第一章 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政府部门职责等;
2.第二章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建设规划、建设审核、经营范围、质量管理、绿色生产等;
3.第三章 使用(参建)单位质量责任、产品的交货验收、施工管理及运输管理等;
4.第四章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和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5.第五章 预拌混凝土的名词解释、参照适用及不适应范围等。
三、起草过程
1.2022年5月,市政府将《十堰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列为2022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按照要求市住建局立即启动《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系列工作。同时邀请了湖北省住建厅对口部门领导及行业专家对初稿进行了把关和修改,形成了《十堰市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依照市政府规章立法安排,我局按程序启动了多方征求意见工作。先后在市政府网、市住建局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以书面函件方式,分别征求了市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市场监督、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财政、水利等16个部门意见。其中6个部门反馈了15条书面修改意见,其他部门反馈无修改意见。针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市住建局高度重视,于2022年10月27日和11月9日分别召开两次座谈会,听取有关市直单位和法律专家、业界内代表的意见,整合前两次网站和书面函件的征求意见回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十堰市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管理办法(送审稿)》。
3.2022年11月11日,市住建局按照《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的通知》要求向市政府呈报《十堰市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管理办法(送审稿)》。
4.2022年12月至2023年10月期间,按照市领导签批意见,对《十堰市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管理办法(送审稿)》开展了多轮修改,持续完善文本具体内容。于2023年2月13日再次组织相关企业召开座谈会,征求相关行业意见,并修改,最终形成了《十堰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草案)》。
四、特别说明事项
(一)立法项目名称变更问题的说明。2022年立法计划确定的项目名称为《十堰市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管理办法》,但起草过程中发现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上位法依据不充分,经认真研究将名称调整为《十堰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考虑到预拌砂浆推广和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办法中规定预拌砂浆的管理可参照适用。
(二)关于第八条中“改建”相关规定的说明。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推动预拌混凝土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建文〔2022〕31号)“(三)7新建、扩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进行绿色专项设计并按要求实施,现有场站应加快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只对新建、扩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做了明确规定。但按照住建部《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技术管理规程》(JGJ/T328—2014)和《关于推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防止扬尘污染的通知》(鄂建文〔2015〕64号)中“新建、改建、扩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落实推进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的各项措施。既有企业应迅速改造提档升级,确保到2016年底达到绿色生产标准”的规定,结合十堰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的实际,为强化监督管理,故在《办法》中综合概括为“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
(三)关于抢险救灾及其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说明。依据《建筑法》《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照《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为促进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质量,加强节能环保,制定相关规定。
(1)关于抢险救灾及其临时性房屋建筑。因抢险救灾属于突发应急特殊情况,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政府会启动应急措施,在开展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过程中,客观存在无法遵守常规管理规定的情况。
(2)关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一是大多数乡镇受建筑规模、经济发展、土地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多种因素影响,无法在农村广泛推广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对使用预拌混凝土只是鼓励,不宜强制规定。二是因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存在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量小、运输距离远、交通不便且不符合预拌混凝土质量标准相关规定,无法使用预拌混凝土。
(四)关于处罚主体的说明。依据《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6〕3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十堰市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实施方案》(十办发〔2017〕50号)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由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因武当山、丹江口市、竹溪县等县市区尚未完全改革到位,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方面处罚权仍由属地住建部门行使。此外,还涉及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处罚,故处罚主体不能完全统一表述,用“相关部门”代替。
(五)关于行政处罚措施。本《办法(草案)》第四章“法律责任”中所有的内容均源自上位法,没有新设行政处罚。该章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各部门、企业的法律责任,构建规范的法律责任体系,以增强各部门、企业履责意识和切实加强预拌混凝土的行业管理。
五、上会建议
建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政府令形式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