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自2022年5月《十堰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十建字【2022】16号)颁布后,对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近一年的工作实践,原《实施细则》存在的弊端也逐步凸现,主要表现在:
一是将“开发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至项目网签面积及在建工程抵押面积合计低于(或高于)项目批准预售面积70%”的条件设定,不符合项目建设实际;二是资金拨付节点与拨付额度未设定限制条件,使资金监管流于形式,实际意义不大;三是留存资金量过小。按280元/平方米标准留存的资金量严重偏小,一旦项目建设出现问题,留存资金根本无法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四是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不明确,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
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也是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新形势的需要。目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处于低迷状态,销售形势不容乐观。国务院和省政府对防止房地产项目“烂尾”、“保交楼”工作、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了新要求,要求各地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鉴于以上因素,修订《实施细则》,切实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力度,使留存监管资金满足项目建设需求就尤显重要。基于此,我们组织力量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修订过程
在《实施细则》修订工作上,我们成立了工作专班,一方面对前阶段资金监管工作进行了总结分析,对原《实施细则》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讨,找出了主要症结,厘清了修订思路与重点;二是认真研究学习了武汉市资金监管的政策文件,吸收借鉴了其成功经验与做法;三是分别组织召开了座谈会,充分征求意见建议。在修订阶段,分别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金融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使修订后的监管措施更加符合工作实际;四在初稿完成后,提请市住建局党组进行了专题研究,根据党组会意见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的指导思想是:既要确保监管资金能够满足后续工程建设资金需求,使项目顺利竣工交付使用,避免出现“烂尾”现象,又要简化资金申请使用审核程序,便于企业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申请使用资金。因此,通过借鉴武汉市的成功经验,重点对留存资金规模、申请使用环节与使用比例、部门监管职责与处罚措施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克服了原《实施细则》存在的弊端,对规范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主要内容有: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明确市住建局是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接受委托,作为监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同时明确了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各商业银行的职责。
二是明确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监管账户内可满足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要的工程建设资金。非重点监管资金是指重点监管资金以外进入监管账户的资金。同时规定重点监管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由监管系统自动拨付。
三是拟定了监管资金标准。建筑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封顶后批准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预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15%;对建筑工程形象进度未达到主体结构封顶批准预售许可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20%。项目总预售款按批准预售许可面积乘以批准预售备案单价计算。
四是明确了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按六个节点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建筑主体施工阶段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比例不超过20%;建筑主体结构封顶阶段累计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比例不超过30%;建筑主体结构验收阶段累计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比例不超过50%;项目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阶段累计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比例不超过80%;项目联合验收阶段累计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比例不超过95%;完成不动产初始登记阶段后可使用监管账户内剩余资金,并解除监管。
五是明确了个别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
十堰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