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关于公开征求《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市住建局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2-09-01     |     [      ]

  按照局党组会议要求,政策法规科牵头草拟了《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0月1日前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联系人:陈鹏

  联系电话:8651901

  邮箱:281505578@qq.com

  传真:0719-8655176

  附件:《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1日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维护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秩序,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构建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提升住建系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消防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住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说明:行业管理的法规依据如须补充,请提供书面意见。)

  第二条(主体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房地产经营活动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住建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

  (说明: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十堰市辖区内,含各县市区。)

  第三条(主体组成)本办法所称住建市场主体是指工程建设和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各方主体,包括:

  (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

  (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图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监理、造价、起重设备安拆、预拌(砂浆)混凝土、建筑节能产品生产、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业。

  (三)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开发、物业服务、中介(经纪、估价)等企业。

  (四)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等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

  (说明:市场各方主体的范围及规范名称请各部门逐个确认,看是否存在漏项和不宜列入的市场主体。个人主体仅限注册执业人员,如有不同看法,请提供书面意见。)

  第四条(信用信息的名称定义和分类)本办法所称住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住建市场主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失信信用信息构成。

  (说明:1.信用信息名称的解释参照深圳市。2.信用信息构成依据为住建部2021年4月发布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分级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全市住建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住建信用管理系统)和住建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制定信用信息认定标准,按照市区管理权限负责住建市场主体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认定及投诉处理。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按照市区管理权限负责住建市场主体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认定及投诉处理。

  (说明:1.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针对信用信息本身的处理过程,并非信用结果的发布平台。2.目前市住建信用管理的上级部门如住建部、省住建厅、市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均建立自己的信用平台(或正在建立),其中包括市住建主体的内容,但我市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权已交市城管执法委行使,信用管理基本上是我系统对管理服务对象日常监管最行之有效的手段,建议我们仍需建立自己的诚信管理平台,将这些基础性信息完全掌握在系统内,之后按照要求与各部门进行共享。各部门如有不同看法,请提供书面意见。3.主城区三区和其余县市区住建部门是否纳入本系统和本办法范围,请各部门提供书面意见。)

  第六条(优良信用信息采集审核的分工)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按照职能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住建市场主体综合表彰、项目获奖、业绩考核、其他等优良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工作。

  (说明:1.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由各部门各负其责,局法规科负责建设领域失信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市房产中心法规科负责房地产领域失信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信用结果由局法规科统一对外发布,详细分工另行发文。)

  第七条(原则)住建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说明:该条为约束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原则性规定。)

  第八条(应用与共享)市级住建部门应当加强与本市其他政府管理部门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 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公开

  第九条(基本信息认定)基本信息由主管部门从十堰市住房和建设局企业与人员信息诚信一体化平台或者直接采集并予以认定。

  (说明:具体平台有建筑业科、政务大厅窗口、市房产中心审批平台、建管处监管平台等构成,各部门须明确相关平台规范名称。如未建立平台的部门可进行人工信息采集认定。)

  第十条(优良信用信息采集方式)优良信用信息通过市住建信用管理系统(暂定名称:智慧十堰住建或十堰住建诚信管理平台)自动采集和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申报等方式采集。

  (说明:优良信用信息作为住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该信息的采集方式请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提供书面意见,如是否存在个别事项可以授权行业协会申报、审核。)

  第十一条(优良信用信息申报途径和时限)住建市场主体通过市住建信用管理系统,按照本办法附件《住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计分表》(以下简称计分表)的规定诚信申报优良行为信息,同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住建市场主体应当自优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申报(其中国家级和部委级获奖等优良信用信息可以延长至60日),逾期申报的优良信用信息不予认定。

  (说明:1.优良行为产生后的申报限制时间,请各部门提供书面意见。3.住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计分表的项目和分值、有效期,请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逐项推敲,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优良信用信息的审核时限)对住建市场主体申报的优良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驳回,同时说明理由。

  (说明:此条款主要是对各部门对申报优良信息的审核时间和驳回要求。)

  第十三条(优良信用信息认定方式)自动采集的优良信用信息,直接予以认定。

  各部门对审核通过后的优良信用信息,予以相应计分认定。

  (说明:自动采集的优良信用信息,主要为各部门掌握的行业管理信息。审核通过的优良信用信息是否需要进行公示,请各部门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失信信用信息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其他部门移送的含有住建市场主体失信信用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直接予以扣分处理。

  (说明:该条款主要针对市住建局收到的系统单位以外的部门发来的失信信用信息的处理时间要求,如联合惩戒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具体工作由局法规科承担。)

  第十五条(失信信用信息采集和审核发分工)失信信用信息由各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和市区管理权限在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实时采集,各部门下发的整改、停工通知书等失信行为信息,直接予以认定。其他失信行为信息的计分需经过部门法制机构复核认定(房地产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由市房地产中心法规科进行审核认定)。

  (说明:该条款主要说明市场主体失信行为信息采集和审核的分工,除行政执法文书外的审核认定工作由局法规科进行,原因为失信行为认定对企业影响较大,存在诉讼风险,故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等。)

  第十六条(失信行为认定书规定)主管部门认定失信行为应当签发失信行为认定书,包括责令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其他失信行为认定书。

  失信行为认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工程项目名称(含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程编码)、行为表现形式、违反的法律及技术标准或者规范条款、处理结果、申辩渠道或者救济方式、申辩时限等内容。

  失信行为认定书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说明:该条款主要规定对市场主体进行失信行为认定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场主体。)

  第十七条(失信行为录入)主管部门应当在失信行为认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市住建信用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失信行为认定书送达方式)失信行为认定书应当依次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说明:该条款主要规定失信行为认定书的告知方式,其中邮寄送达可以企业在平台录入的电子邮箱为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可以市住建局官网进行公告发布。具体操作方式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失信行为认定书异议处理)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失信行为认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受理复核申请。

  原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

  (说明:该条款主要说明当事人收到失信行为认定书的异议复核时限和形式要求。)

  第二十条(失信行为信息异常情况的处理)失信行为信息认定依据被撤销的,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不再将该失信行为信息作为信用评价依据。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同意信用修复的,主管部门自收到同意信用修复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不再将该失信联合惩戒信息作为信用评价依据。

  失信行为认定经复核确有错误的,由原认定部门撤销失信行为信息,不再作为信用评价依据。

  (说明:该条三款分别说明了市场主体在其他部门、信用修复、本系统内的失信行为信息进行认定后,出现异常情况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信用信息结果的发布渠道)主管部门通过“信用中国”和市住建局官网等平台及时公开住建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住建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三)失信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其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规定予以信用修复的,所涉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终公开期限根据信用修复决定书确定,但计分表规定的对应扣分有效期不予调整。

  公开期限届满后的优良信用信息和失信信用信息永久在各部门内部保存。

  (说明:该条款主要规定了信用信息的发布平台和信息保存期限。市场主体信用评定结果主要公开渠道为“信用十堰”和市住建局官网,原因为‘信用十堰’平台为各管理部门信用管理公共平台,市住建局官网为人民群众了解住建工作的主要途径,通过这两个平台有利于发挥信用管理工作的实际效果。)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信用分值构成)住建市场主体信用分值由优良信用分值、失信信用分值、基础分值之和构成。基础分值设置为80分。

  (说明:本条为市场主体信用分值总和组成的规定,基础分值主要为每个企业基本信息的分值。)

  第二十三条(信用等级规定)住建市场主体信用初始记分为80分,满分为100分,有良好行为或失信行为记录情形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或扣分。

  住建市场主体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积分达到95分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

  (二)积分80分及以上不足95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良好;

  (三)积分70分及以上不足80分的为C级,表示信用一般;

  (四)积分不满70分的为D级,表示信用较差。

  (说明:初始积分为80分,主要考虑到有些新设立、无业绩企业,既无优良行为,也无失信行为,提供了基本信息,即可认定为信用良好。)

  第二十四条(等级认定依据)市主管部门根据对住建市场主体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对住建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认定。

  本市新设或者初次进入十堰的企业,其信用等级为B级;自设立登记或者进入十堰登记满1年以后(包括进入十堰登记未满1年企业发生违法行为的),其信用等级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

  (说明:建议不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的优良行为进行加分(如本企业在外地的工程项目),该规定在附表进行说明或在本规定内体现,请各部门提供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直接定D级的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建市场主体,其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相关责任主体受到行政处罚的,或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三)发生转包、出借资质,或者挂靠、借用资质投标, 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或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直接认定为D级的信用等级有效期为1年。

  (说明:1.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行为依据为住建部2021年4月发布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征求意见稿)中黑名单所列行为,行为是否存在漏项或表述是否妥当,请各部门提供书面意见。2.因列入黑名单对企业的惩戒措施,无法严于D级企业,故建议不设置黑名单企业类别,直接定性为D级企业。3. 直接认定为D级的信用等级有效期为1年,为参照外地先进市州做法,是否符合我市实际,请各部门提供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定性评价的例外规定)对建设单位、招标代理企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等住建市场主体,按照计分表规定的方法,实时公布其优良信用信息和失信信用信息,每6个月公布一次信用评价分数,但不作定性评价。

  (说明:1.哪些市场主体不宜进行定性评价,请各部门提供书面意见。2.不宜进行定性评价主体的信用评价分数公布事项,请各部门提供书面意见。)

  第四章 信息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A级主体的激励措施)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住建市场主体,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在各类政务服务中,开辟绿色通道,实施“容缺办理”“提前介入”“告知承诺制”等;在评比表彰中,优先予以推荐;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控股的招标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A级对象。

  (说明:A级企业的激励措施,请各部门提供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D级企业的惩罚措施)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住建市场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核查;约谈法定代表人;在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中事项时,对其不实行“容缺办理”、“提前介入”、“告知承诺制”等,同时予以重点审查;取消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优)资格;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中应对D级对象予以限制;在市级媒体或网站公开曝光。对D级对象中的相关从业人员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取消参加各类评先(优)资格;不得担任行业内各种公共职务或身份等;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在市级媒体或网站公开曝光。

  (说明:1.D级企业即为严重失信企业,对其的惩罚措施,请各部门提供书面意见。2.对D级企业的从业人员(如项目发生安全事故的安全负责人),应同时进行惩戒,避免出现发生严重失信企业的相关人员,成为行业内的评标专家、检查专家等。3.B级企业为新设立或外地企业,C级企业为轻微违法违规企业,正常监管即可,故未对其采取特殊激励或惩罚措施,各部门如有不同看法,请提供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优良信用信息的删除)住建市场主体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删除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和慈善捐赠等相关信息的,由各部门受理后及时删除。

  (说明:如市场主体因为各种原因,请求删除各类加分信息的处理途径。)

  第三十条(超期失信信息处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失信信用信息对住建市场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明:对于市场主体超过期限的失信信息,主管部门应及时停止使用,避免风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系统使用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措施,及时维护、升级市住建信用管理系统,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并与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查询使用者实现互联互通。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住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说明:本条主要针对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正常安全使用作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信用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规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住建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不按照规范审核优良信用信息和记录失信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说明:该条主要为住建各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履职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投诉举报规定)建立信用信息举报投诉机制。住建行业市场主体认为本行业市场主体、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说明:本条规定了市场主体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规的情况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相关概念释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二)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住建市场主体在本市工程建设和房地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行业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规范,业务拓展、履行社会责任等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表彰或者认可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三)失信信用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联合惩戒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是指住建市场主体在本市工程建设和房地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行业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规范等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五)联合惩戒信息,是指按照国家、省、市住房建设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签署的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需要给予住建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所形成的信用信息,其中属于在工程建设和房地产经营领域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对象除外。

  (六)失信行为信息,是指住建市场主体在本市工程建设和房地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行业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规范等被主管部门作失信行为记录所形成的信用信息,不包括行政处罚信息。

  (七)“以上”包含本数,“不满”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主管部门已颁布的有关住建市场信用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说明:本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规定。住建系统之前关于信用管理工作出台了几个文件,本次同时作废。)

  附  件:十堰市住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计分表

  (说明:计分表请各科室(单位)结合襄阳、宜昌等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工作实际和本办法规定的信用分值、等级要求,组项推敲,据实核定。)

  点击下载附件:十堰市住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计分表.rar


  附件:  关于公开征求《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结果反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