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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十堰市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市住建局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2-07-10     |     [      ]

  6月23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2〕1号),按照文件要求,我局起草了《十堰市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8月8日前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联系人:李平

联系电话:13593741056

邮箱:63745516@qq.com 

传真:0719-8655176

附件:《十堰市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0日

十堰市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试点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好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抓手,以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为目的,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售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人才公寓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力争“十四五”末,我市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保障对象

  十堰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郧阳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工作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主要包括,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关、学校、医院、环卫、公交、供排水、社区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在这些机关中从事公益岗位人员)中在城区无住房或三世同堂、多孩(包括两孩)住房困难家庭。

  三、保障标准

  1、户型面积标准

  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

  2、租金标准

政府投资、收购和行政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的70%。

  3、准入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在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5平方米;在工作地无房;三世同堂或两孩(含两孩)以上的住房困难家庭。

   4、退出

  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应退出承租的公租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继续承租的,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价租赁。 

  四、房源筹集

  我市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为:

  1、市、区政府在棚户区改造或拆迁安置工作中已建成的住房或在建住房,除用于安置外的剩余住房可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2、政府国资平台公司购买的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住房。收购市场开发的商品住房,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该楼盘销售备案均价,首批购买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3、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划拨或出让用地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4、房地产企业未售商品住房,按照自愿原则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 

  5、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并移交给政府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 

  6、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7、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政府存量公房、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政府国资平台购买的商品住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售的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方的应产权清晰、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居住环境良好。

  购买的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售商品房或在出让用地上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可作为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先租后售。其他途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只能用于租赁,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满五年后,承租人可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部分或全部产权,已交的租金可计入购房款,持有人在购买全部产权后,可申请转为商品房上市交易。

  首次购买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0%(包含已交的租金),以后分次购买产权比例和购买价格,在首次购买合同中约定。

  五、支持政策

  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和湖北省《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中的土地、财税、金融、民用水电气价格、审批等各项政策措施。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持有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提供多样化金融支持和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购买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金融机构要创新方式,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提供金融服务。市、区财政根据税收留存比例,给予保障性住房租赁平台公司一次性补贴。

  六、部门职责

  解决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试点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与指导。区政府是解决本辖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包括市直企事业单位)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调查摸底,拟定本辖区房源筹集计划和组织实施。教育、卫健、城管、交通等部门协助做好本系统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的调查摸底工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十堰分行等部门,按照部门工作职责负责做好项目立项、财政贴息、土地利用、税收优惠和金融服务等工作。国有平台负责落实利用政策性贷款房源筹集。

  七、监督管理

  1、严格监督管理。要健全住房租赁和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强化工程质量和房屋使用安全监督,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品质。严禁以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为名义骗取优惠政策。

  2、强化部门协作。各级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税务、银监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在确保国家各项支持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加大适合本地区情况的政策支持力度。

  八、附 则

  我市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按人才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最新规定,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十堰市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结果反馈.doc